
【案情简介】
L系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某公司以L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L申请仲裁,主张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某公司主张L为人力资源经理,负责保管劳动合同,L的劳动合同系其本人利用职务之便带走;且假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L本人失职所致,某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法院裁判认为,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本案中,某公司提交的报警回执并不足以说明L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取走其本人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其提交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相关电子邮件亦无法证明其已与L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L虽在某公司从事人事管理工作,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不得代表某公司与其自身签订合同,某公司依法应当委派他人代表某公司与L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委派他人与L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某公司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L本人过错造成,其不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同时,某公司亦未提交其他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书面文件。因此,原审判决某公司支付L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无误,予以维持。
【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假设:甲在用人单位工作三年,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年后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甲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一年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是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起计算?一般人都应当知道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对自己权利的侵害,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应当是指实际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超过一年申请仲裁的应当属于超过了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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