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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父母家买菜时遇到的交通事故是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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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5-21 浏览量:3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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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5日18时左右,李某下班后,准备回父母家过周末,在顺道去超市买菜途中行驶至某路段处发生了交通事故,致李某当场死亡。
经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之后李某之母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要求单位及社保中心对其进行赔偿。但李某所在单位不认为其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二者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此外,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其包括两层含义:
1、时间: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发生在从住址出发至到达单位这段时间里;
2、路径: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发生在从单位至住址的所可能经过的路径。
本案中,李某在下班后,在回父母家的途中顺道买菜受到的事故伤害,且经认定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李某符合在上下班时间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法院最终根据采纳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判决单位应依照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对李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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